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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

2020年01月05日19:40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受權發布)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

新華社北京1月5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是黨執政興國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是國有企業的“根”和“魂”,是我國國有企業的光榮傳統和獨特優勢。《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黨章要求,對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作出全面規范,是新時代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的基本遵循。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從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的高度出發,把國有企業黨的建設作為管黨治黨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好,採取有力措施,強化責任落實,推動《條例》落到實處、見到實效。要認真抓好《條例》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通過集中學習、專題研討等方式,使各級黨組織特別是國有企業黨組織和黨員、干部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面掌握《條例》內容,嚴格遵守和執行《條例》規定。中央組織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指導,確保《條例》各項規定得到貫徹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

(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全面領導,提高國有企業黨的建設質量,推動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組織力,強化使命意識和責任擔當,推動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增強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為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提供堅強政治和組織保証。

第三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統一,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

(二)堅持黨建工作與生產經營深度融合,以企業改革發展成果檢驗黨組織工作成效﹔

(三)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培養高素質專業化企業領導人員隊伍和人才隊伍﹔

(四)堅持抓基層打基礎,突出黨支部建設,增強基層黨組織生機活力﹔

(五)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體現企業職工群眾主人翁地位,鞏固黨執政的階級基礎。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國有企業黨員人數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黨員人數不足10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委。

黨員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總支)。黨員人數不足5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總支。

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成立黨支部。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

經黨中央批准,中管企業一般設立黨組,中管金融企業設立黨組性質黨委。

第五條 國有企業黨委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黨總支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上級黨組織一般應當提前6個月提醒做好換屆准備工作。

中央企業直屬企業(單位)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以中央企業黨委(黨組)為主指導,審批程序按照黨內有關規定辦理。中央企業及其直屬企業(單位)召開黨員代表大會,可以為黨組織隸屬地方黨組織的下一級企業(單位)分配代表名額。

第六條 國有企業黨委一般由5至9人組成,最多不超過11人,其中書記1人、副書記1至2人。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委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過9人,黨委委員一般15至21人。黨委委員一般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中央企業及其直屬企業(單位)、省屬國有企業的黨委委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國有企業黨總支一般由5至7人組成,最多不超過9人﹔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一般不超過7人。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黨支部(黨總支)書記一般應當有1年以上黨齡。

第七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書記、副書記以及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委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由本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中央企業黨委(黨組)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直屬企業(單位)黨組織負責人。

第八條 國有企業黨委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或者紀律檢查委員,黨總支和支部委員會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第九條 國有企業在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應當同步設置或者調整黨的組織,理順黨組織隸屬關系,同步選配好黨組織負責人和黨務工作人員,有效開展黨的工作。

第十條 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工程項目、研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