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彭波
2014年06月13日08:5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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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涉嫌污染環境罪案件459件799人。此外,檢察機關特別加大力度查辦環境領域的職務犯罪,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查辦涉及生態環境的瀆職犯罪1196人。
生態環境瀆職犯罪有哪些特點?該如何遏制?
近年來,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呈明顯上升趨勢,鎘污染大米、“牛奶河”等環境公共事件屢有發生。
12日,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表示,依法嚴懲破壞生態環境的刑事犯罪、堅決查辦生態環境領域的職務犯罪、切實加強對環境保護執法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強化對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三項重點工作。
利益驅動、刑罰不嚴,環境犯罪數量上升
來自最高檢的統計數據顯示,從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涉嫌污染環境罪案件459件799人,起訴346件674人,相比2012年至2013年同期的批准逮捕56件116人、起訴49件145人,辦案數量大幅度提升。
“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往往能夠獲得暴利,但法律針對這一類犯罪的刑罰又較輕,導致對犯罪行為的震懾力度不夠。”最高檢偵查監督廳副廳長元明說,比如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在司法實踐中,毀壞草原、林地等不到1000畝的,多判處緩刑以及數萬元罰金。在檢察機關辦理的5起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中,犯罪嫌疑人共毀壞草原面積2500畝,但有2人都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3萬元。
此外,檢察機關在辦理破壞環境資源案件中也存在不少難點。“破壞環境資源違法犯罪往往沒有直接被害人,不容易由被害人控告或報案。此外,環境污染往往因為時間推移而得到緩解,如果不能及時發現、取証、鑒定,就難以証明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元明說。
針對這些問題,2013年6月,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作出規定。檢察機關也建立了快速反應機制,對事實清楚、証據確鑿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訴。
失職瀆職、充當“保護傘”,職務犯罪危害大
很多環境污染事件的背后,往往存在著環境監管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2010年6月,時任廣西河池市環保局副局長的曾覺發在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公司下屬冶化廠存在環境污染隱患,但僅口頭提出整改意見,並沒有採取有力措施督促該廠及時消除隱患。
2012年1月,廣西龍江河發生重大鎘污染事件,經廣西環保廳專家組認定:金河冶化廠與龍江河鎘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關系,是此次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污染源之一。
近年來,檢察機關不斷加大力度查辦環境領域的職務犯罪,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查辦涉及生態環境的瀆職犯罪1196人﹔今年1至4月,共查辦了349人。在前案中,被告人曾覺發因犯有環境監管失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從檢察機關的辦案情況看,發生在生態環境領域的瀆職犯罪案件往往呈現出罪名集中、涉案部門集中、涉案人員集中等特點。”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李忠誠表示,這類瀆職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多為基層監管人員和執法人員,但涉及重特大案件比例較高,涉案人員、部門、領域廣泛,窩案、串案多,而且往往與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相互交織。
2010年7月3日,福建上杭縣紫金山金銅礦銅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