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解讀:為什麼要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勞動教養制度建立以來,為維護社會治安、確保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加快推進,要求改革勞動教養制度的呼聲日趨強烈。同時,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政法機關駕馭社會治安局勢能力不斷提升,也為改革勞動教養制度創造了有利條件。《決定》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明確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創立於20世紀50年代,是黨和政府從我國國情和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出發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1957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標志著勞動教養初步納入了法制軌道。在建立之初,勞動教養制度兼有教育矯治和收容安置功能。“文化大革命”期間,勞動教養制度停止實施。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明確了勞動教養的審批、管理、期限和監督等問題。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特別是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毒法等法律相繼出台,對勞動教養制度作了補充、調整和完善。可以說,對於那些主觀惡性較深、屢教不改但又沒有達到犯罪定量標准要求,既不能給予刑事處罰,適用治安處罰又不足以為戒的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予以勞動教養,創造性地解決了刑法結構上的缺陷和治安管理處罰程度上 |